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 5 條|國民健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2
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核駁: 一、缺乏足夠資料,佐證其健康風險未高於國內已販賣之紙菸。 二、本法禁止之事項。 三、突發明顯影響健康之實證。 四、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