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 9 條|科學技術|法規|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4-26
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立研究機關(構),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人定期盤點可能之關鍵技術項目,及其技術主管機關,並經前條專家審查後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其他機關(構),必要時亦得依前項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