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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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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科學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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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4-26
📋 條文摘要

國科會應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以下簡稱關鍵技術辦公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續追蹤研析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 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三項關鍵技術定義,...

📝 內容

國科會應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以下簡稱關鍵技術辦公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續追蹤研析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
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三項關鍵技術定義,研擬關鍵技術項目。
三、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四、提報符合關鍵技術定義之可能關鍵技術項目,送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
關鍵技術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國科會聘(派)之。
為辦理第一項事宜,國科會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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