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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轉運及轉口作業除有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向起運地海關申報轉運申請書,並經核發轉運准單後,始得為之。 轉運申請書得以連線或書面向海關申報,其類別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T1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轉運作業。 二、T2轉運申請書:適用於除多國貨櫃(物)集併、海空聯運、空海聯運及船用品轉口外之轉口作業(以下簡稱一般轉口作業)。 三、T3轉運申請書:適用於多國貨櫃(物)集併轉口作業。 四、T4轉運申請書:適用於船用品轉口作業。 五、T6轉運申請書:適用於海空聯運轉口作業。 六、T7轉運申請書:適用於空海聯運轉口作業。 轉運申請書應由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但下列作業得由指定業者為之: 一、轉運貨物運送至四區,得由所屬四區業者申報。 二、船用品轉口,得由轉口申請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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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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