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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5 條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轉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1轉運申請書: 一、轉運至進口貨物艙單所載之卸存地。 二、海運合裝貨櫃經拆櫃進倉之貨物,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關區之四區。 三、空運貨物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管制區之四區。 一般轉口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2轉運申請書: 一、空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 二、海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經運輸業者申請並承諾下列事項,由海關審核並於預報貨物資訊系統登錄免申報註記: (一)配合預報進口貨物艙單。 (二)配合預報出口裝船清表。 (三)詳實申報進出口貨物艙單之貨物名稱。 溢卸貨物之轉口作業,不適用前項規定。 海運運輸業者未遵守第二項第二款承諾事項者,海關得註銷其登錄註記,該運輸業者自註銷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不得向海關重新申請登錄免申報註記。

相關法律條文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