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6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