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69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仲裁法第四十四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除有仲裁法第四十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