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6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