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2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6

內容

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 二、法人。 三、大專校院。 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認證證書,認證範圍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防焰性能試驗項目、方法、設備、結果判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 二、置辦理防焰性能試驗實驗室主管一人,且有專任技術員二人以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畢業。 (二)曾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之實驗室認證相關訓練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並取得合格證明。 三、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 四、具備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試驗標準(以下簡稱防焰性能試驗標準)所定之試驗及洗濯處理設備。 五、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施行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公正性。

相關法律條文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