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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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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
📝 內容
試驗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
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登錄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