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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5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6

內容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試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實驗室地址。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者,試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本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第一項登錄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依前二項規定補發或換發之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相關法律條文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