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6
試驗機構應建置試驗業務之申請文件、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資料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但試驗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