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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影視出版
🏛️
Authority
文化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7-19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 內容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 罰則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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