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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24-07-19
📋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 內容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 罰則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