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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4 條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4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7-19

內容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罰則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管理人,應負責模擬槍與空包彈之提領、運輸及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未成年。 二、犯本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犯本條例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遺失依本辦法申請許可進口之模擬槍、空包彈或空包彈殼,情節重大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