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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6 條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6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7-19

內容

管理人應持許可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辦理查驗通關;經查驗通關後,應由管理人於提領當日集中運送至內政部指定之警察機關(以下簡稱指定之警察機關)保管。 影視事業應於管理人首次於指定之警察機關提領模擬槍及空包彈至影視攝製地點使用前,將許可模擬槍與空包彈使用拍攝之詳細時間及地點範圍,以書面通知指定之警察機關及各拍攝地所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並副知內政部。 影視事業使用模擬槍與空包彈拍攝,應於拍攝地點及範圍為之。拍攝時間與地點有變更者,應於拍攝三日前,通知內政部、指定之警察機關及變更前後之拍攝地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影視事業應於當日拍攝結束後,由管理人將模擬槍、空包彈及空包彈殼集中送回影視拍攝地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指定之警察單位保管。但因實際拍攝使用需要致無法於當日送回保管,且於事前報經影視拍攝地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指定之警察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