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5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第七條至第九條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 內政部受理第十二條之申請,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之。 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二項准駁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