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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警政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3-15
📋 條文摘要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二、漁民:指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三、自製...

📝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
二、漁民:指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並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國民。
三、自製獵槍: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所製造、組合(裝)加工完成之獵槍,依使用主要組成零件來源,區分如下:
(一)甲式自製獵槍:使用內政部許可購置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
(二)乙式自製獵槍:使用原住民自製主要組成零件。
四、自製魚槍:指原住民或漁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製造完成之魚槍。
五、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獵槍主要組成零件種類。
六、甲式自製獵槍彈藥(以下簡稱彈藥):指經內政部許可購置專供甲式自製獵槍使用之霰彈。
七、原住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並經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會員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
八、保管儲存證明:指原住民存放自製獵槍、彈藥、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保管設置(施),經保管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或警察分局勘查通過後發給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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