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5
原住民應於領取前條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製造甲式自製獵槍,並持以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查驗及列冊管理。 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製造者,得以書面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延長製造期限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