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9 條|氣候變遷|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9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依第三條及第六條之申請,除申請審定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外,其餘申請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