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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氣候變遷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3-19
📋 條文摘要

申請者應依規定格式,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一、申請者、產品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基本資料。 二、公司設立...

📝 內容

申請者應依規定格式,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一、申請者、產品及生產廠場(服務場所)基本資料。
二、公司設立登記、商業登記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產品屬商品者,其製造廠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一)商品屬國內製造: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屬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二)商品屬國外製造:出產國管理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以全銜出具,經該政府機關或其主管官員戳記或簽章之證明文件;其為影本,經出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四、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及標示方式。
五、產品之生命週期流程圖。
六、產品碳足跡盤查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查驗機構出具之查驗聲明書。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料。
前項之產品屬商品者,為能提供國內民眾消費選購之實體商品;屬服務者,為能提供對象、場域或作業流程之服務,且產品碳足跡數值具再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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