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氣候變遷|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9
使用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量。但未於產品或其包裝而僅於行銷載體標示產品碳足跡標籤者,應申報產品銷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