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氣候變遷|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19
使用者應妥善保存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及前條各款所列之資料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