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2-29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相關證明書及核定函,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二千元。 二、核定函遺失補發: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證明書及核定函之申請,每件以一式三份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製售(銷售)證明書之申請,每件以一許可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