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1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2-29
申請下列項目,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特殊審查機制適用之認定:新臺幣三萬元。 二、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之認定:新臺幣三萬元。 三、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授權輸入:新臺幣四千元。 四、許可證領證、補發及換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五、召開諮詢輔導會議:新臺幣三萬元。 六、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查驗登記或有附款許可事項記載有誤之更正:新臺幣三千元。 七、再生醫療製劑樣品之輸入: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之特殊審查機制,包括下列事項: 一、優先審查機制。 二、加速核准機制。 三、精簡審查機制。 四、突破性治療審查機制。 五、小兒或少數嚴重疾病藥品審查機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審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