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4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