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4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