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50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其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抵繳之有價證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