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5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所繳交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