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100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警告。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四、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