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10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得以命令通知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