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10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