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10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 一、場外沖銷。 二、交叉交易。 三、擅為交易相對人。 四、配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