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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第 118 條

期貨交易法|第 11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犯前項之罪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七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三、違反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犯前項之罪被發覺前,該法人提出告訴或告發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相關法律條文 - 期貨交易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第 112 條)
  • 期貨交易法-第 112-1 條(第 112-1 條)
  • 期貨交易法-第 112-2 條(第 112-2 條)
  • 期貨交易法-第 113 條(第 113 條)
  • 期貨交易法-第 114 條(第 1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