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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12 條

私立學校法|第 12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應置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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