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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13 條

私立學校法|第 13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9 條(第 9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