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 45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受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案者,設校基金及設校所需經費應分別籌措及備足,由學校法人於學校立案前,設立專戶儲存,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互相流用。 前項設校基金,其動支須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