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二、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學校法人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