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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

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 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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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立學校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