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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

私立學校法|第 54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私立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有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經學校主管機關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