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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83 條

私立學校法|第 83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九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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