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園區|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06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對園區水、電進行有效之供應與管制,有關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