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5 條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5 條|園區|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06

內容

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除前項園區事業外,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立營運。 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須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核准。 第二項機構設立營運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