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6 條|園區|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06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