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園區|法|生效中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6-06
因園區發展需求,申請變更已通過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其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提變更內容對照表,且變更內容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由管理局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園區內坵塊之整併或分割。 二、園區內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 前項審查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