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16 條|文化藝術|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其課程或活動之發展、執行及推廣,得結合各級學校、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文教機構、文教場館、社區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