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12 條|檢察|法|生效中
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1980-07-04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