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84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採礦權有效期限在六個月至二年內者,得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內申請展限,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展限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