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85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抄錄、勘查、審查或核發執照,應收取申請費、登記費、抄錄費、勘查費、審查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