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9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