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10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 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前二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 前項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其優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