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12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